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,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从而衍生了很多的环保设备公司,我们千友环保就在其中。迄今为止,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,已探索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,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主要由技术手段、行政手段和包括环境税、资源税等在内的市场(经济)手段构成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。其中,市场手段是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中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的构造主体。理论上,作为环境风险管理工具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,任何一个工具的“缺位”,都会对其整体的协同效应产生难以预期的影响,因为它们之间是天然啮合的,具有内在的依存性和互补性,尽管它们之间客观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替代效应。
本质上,市场手段的产生,可视为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相互间利益博弈的均衡解,属于典型的“自发秩序”。也正是因为市场手段在其自然演化的过程中,不可能介入“生态环境保护”责任因素,以至于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的“短板”,如为发生环境事故的企业之外的第三者(环境污染受害者)提供权益保护机制(经济补偿等)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(下称“环责险”)就是其中的“短板”之一。在这种意义上,环责险的诞生,源自生态环境保护这一社会责任驱动的结果。
现实中,因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导致的环境突发事故并不罕见,该类事件一旦发生,大都因企业倒闭等原因无法支付环境修复成本和赔偿费用,结果给受害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。从理论上来讲,该类事件的发生具有高度的“不确定性”,是无法避免的“随机事件”。这意味着,仅靠供(保险机构)需(企业)双方的力量来推动环责险制度建设是十分困难的。因为在市场这只“看不见的手”的作用下,供需双方的选择是建立在完全自主的、自愿自觉的行为基础之上的,而“随机事件”因素的存在,使得“看不见的手”并不能成为环责险制度演进的“稳恒态”的充分条件。
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,我国就先后在大连、长春、沈阳等地启动了环责险试点工作,但进展十分缓慢。直至2006年6月,国务院印发《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》要求“采取市场运作、政策引导、政府推动、立法强制等方式”发展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”后,环责险制度建设才驶入了快车道。这表明,推进环责险制度建设,仅有基于社会责任驱动的保险机构自身的努力还是不够的,还需要“看不见的手”和“看得见的手”的共同发力。
2015年9月,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,明确提出“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”,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(下称“强制环责险”)制度正式纳入国家顶层设计的视域。2016年8月,央行、保监会、环保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》,就“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”问题作出总体部署。即将出台的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。
那么,走向“强制”一定是我国环责险发展的必由之路吗?回答显然是肯定的。这是因为,环境问题具有负“外部性”特征,仅靠市场这只“看不见的手”的力量是无法自我演化出一套系统的环境治理机制的,而破解这一困局的唯一手段,就是要借助政府这只“看得见的手”的力量,以修弥市场机制缺陷,“统筹解决”环境难题。这就要求,“外部性”所及范围必须被“统筹解决”机制所覆盖。实行强制环责险制度,其实就是这一“统筹解决”机制中的重大制度安排——建立覆盖全国的“统筹解决”机制。环责险之所以要“强制”,且在全国范围内“强制”,其真正涵义也就在这里。说白了,也就是为修弥市场这只“看不见的手”的失灵缺陷,借助政府这只“看得见的手”的“强制”力,为环责险制度的演进提供一个到达“稳恒态”的“约束条件”(充分条件)。
保险机构视角下的强制环责险的作用机理是,企业环境风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全部交由保险机构“承担”,这将“倒逼”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开展环境风险排查,合理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,做到环境风险损害与保险保障相匹配;在承保期间适时进行“环保体检”,及时为投保企业安装绿色发展“安全阀”。也即在强化投保企业风险监测和预警管理,减少自身环境风险赔偿责任的同时,客观上起到了促进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提升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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